一、修订背景
2022年5月6日,我局印发了《北京市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京水务法〔2022〕10号)。《办法》明确了列入《北京市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事项目录》16项。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节水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的变化情况,同时,为拓展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质量、招标投标、污染地下水等案件来源,我局对《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事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二、修订内容
(一)拟增加有奖举报奖励事项
1.增加《北京市节水条例》相关条款12项(第1-12项);
2.增加《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款2项。同时规定“举报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达到移送标准并完成司法结案的,方可领取奖励”(第15、16项);
3.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1项(第29项);
4.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条款2项(第19、20项);
5.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2项(第22、25项);
6.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2项(第31、33项);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1项(第32项);
8.增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款1项(第34项);
9.增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条款2项(第35、36项);
10.增加《地下水管理条例》相关条款1项(37项)。
(二)拟删除有奖举报奖励事项
具体是依据原《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相关条款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