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以及市领导有关批示要求,市水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了《北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服务效能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5月23日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监督与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切实强化运营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运营单位服务效能,建立服务效能管理和考核付费挂钩机制,《办法》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贯彻落实政府带头过“紧日子”,探索开展成本效能管理模式,将运行管理、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与付费建立起联系,努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不断降低运营单位运行成本,减少财政支出。
二是激励创新动力,引导节能降耗。明确创新奖励措施,引导运营单位紧盯能效成本等关键指标,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合理配置运行管理人员、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激发创新内生动力,下大力气破瓶颈、强弱项、补短板,力促节能降耗工作再上台阶。
三是规范管理体系,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目前,我市尚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服务的行业考核管理机制,仅通过《北京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对运营单位进行约束。我市中心城区执行特许经营的运营单位共5家,各区存在不同的运行管理模式,缺少全市统一的运营考核体系。管理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运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结果运用、工作要求以及附则。考核包括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和管网运行等7个方面,共设置能效、成本和社会服务等5类54项指标。
(一)考核内容
设施建设指标权重10%,考核运营单位承担市总河长令、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水务部门等确定的各项重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能效指标权重7.5%,考核单位电耗cod削减量、单位污水处理电耗、排水管网人均养护量、单位污泥处理电耗、再生水管网人均养护量5项指标。
成本指标权重15%,考核单位污水处理经营成本、单位长度排水管网养护成本、单位污泥处理经营成本、单位长度再生水管网养护成本4项指标。
运行指标权重52.5%。主要考核污水处理量、管网养护完成率、污泥泥质、再生水输配量、安全生产管理等35项指标。
社会服务指标权重15%,考核应急抢险、接诉即办、市区水务部门满意度等7项考核指标。
同时,将考核运营单位在节能减排、水环境治理方面等应用新技术、新手段达到节能减排效果,作为加分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为扣分项。
(二)考核方式
按照“月检查、季考核、年结算”的原则开展服务效能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设施建设、社会服务、其他考核为年度评分项,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排水管网(含泵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利用为季度评分项。季度评分项在考核期内按评分细则累计扣分,四个季度得分平均值作为年度得分。年度得分按照相应权重进行折算,再与年度评分项得分相加最终得到该运营单位年度考核得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将年度考核得分作为拨付服务费的依据,根据不同的分值区间,扣减相应服务费用。得分为90分及以上(含90分)的,全额拨付年度服务费;得分为85分—90分(含85分)的,扣减按年度核算服务费的1%;得分为80分—85分(含80分)的,扣减按年度核算服务费的2%;得分为60分—80分(含60分)的,扣减按年度核算服务费的3%;得分低于60分的,扣减按年度核算服务费的5%。
三、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
四、执行日期
《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