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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水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道路桩号k1 400至k1 450处擅自拆卸排水设施。当事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道路桩号k1 400至k1 450处的雨水管道拆除,被拆除的原雨水管道为混凝土雨水明渠,长50米。拆除排水设施的行为没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该行为始于2019年12月1日,
对排水设施造成了损害,违反了《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市水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水监责字[2020]第5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4月9日复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停止了施工,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同日水务执法人员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水监告字[2020]第46号),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0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水监罚字[2020]第20号)和《行政处罚缴款书》(第20号),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此案执行完毕。